湖南省慈利縣3月1日通報,2月19日晚慈利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陳宏凱攜帶六四式警用手槍參加朋友聚會,晚餐飲酒後,陳宏凱等人在K T V娛樂時,所攜手槍不慎擊發,導致陳宏凱受重傷。陳宏凱具備持槍資格,但攜槍飲酒、進娛樂場所,已構成嚴重違紀(新預防癌症心得華網3月1日)。
  儘管,陳宏凱“所攜手槍不慎擊發”的許多具體詳情細節,還有待進一步調查核實,如這一“不慎擊發”究竟是因為此前媒體報道的“槍支走火”還是“酒後與別人發生爭執”,但從目前已調查證實的情況來看,陳宏凱行為的seo“嚴重違紀”性質,已確鑿無疑。
  但是,如果因此便將該事件僅僅定性為“嚴重違紀”,顯然又還遠遠不夠。首先,陳宏凱攜帶槍支進入娛樂場所並飲酒,最終造成人員重傷的嚴重後果(儘管受傷者是自己),除了“嚴重違紀”,還可能進一步涉嫌違法犯罪。如我國刑法第130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葯……進入公共場所,危及公共安信用貸款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更重要的是,在明確的警紀禁令之下,湖南慈利縣公安部門仍然發生“民警攜槍飲酒、進娛樂場所”事件,並導致“致人重傷”的嚴重後果,除了陳宏凱本人之外,當地公安機關及其相關負責咖啡機人,也同樣難辭其咎,不僅同樣可能涉嫌“管教不嚴”方面的“嚴重違紀”之咎,甚至還可能進一步涉嫌“玩忽職守”方面的瀆職違法之咎。如公安部“三項紀律”明確規定,“公安民警違反上述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並視情追究有關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無論是“固態硬碟決不允許進夜總會娛樂”的三項紀律,還是“嚴禁攜槍飲酒”的五條禁令,所有這些三令五申的警紀禁令,一直都被視為公安部門凸顯“鐵腕治警”精神的“鐵的紀律”。這種背景下,尤其是在不久前廣西貴港發生警察酒後槍殺孕婦事件的背景下,“前車不遠,後車又覆”,湖南慈利又出現警察在娛樂場所配槍飲酒致人重傷事件,警察手中的槍支再次不僅沒能保護公眾安全,反而淪為或者傷害無辜或者傷害自身的凶器,這樣的警察槍支管理悲劇,無疑十分慘痛、令人十分痛心。
  究竟如何才能從這樣的悲劇中充分汲取教訓、避免其一再重演,不僅充分保證無辜者而且有效保護配槍警察自身的安全?在筆者看來,除了追究當事警察的嚴重違紀違法責任之外,能否進一步窮究嚴究背後相關管理者的失職瀆職責任,確保“鐵的紀律”真正“鐵面無私”、“鐵腕治警”真正“抓鐵有痕”,或許正是不可或缺的關鍵所在。□張貴峰  (原標題:[來信/來論]警察KTV槍支走火,不只是“嚴重違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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