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召開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再次對《河南省企業工資集商務中心體協商條例(草案)(審議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審議。今後,老闆再百般推托不開工資集體協商會,或無正當理由卻始終不給員工加薪,就可能被處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11月27日《大河報》)
  老闆不給員工加薪怎麼辦?還真是難辦。因為沒有吳哥窟特定的、有力的政策法規約束,老闆很難有意願主動給員工加薪。而員工處於弱勢一方,要求老闆加薪也只能採取一些原始的方法,一般就是“一吵二鬧三辭職”,很難收到期望的效果,老闆們才不慌,招聘市場上有大把在找工作的人呢。
  河南省審議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草案)》,無疑是填補了“保障企業員工正當要求加薪”的褐藻糖膠政策空白。以後,當地老闆再也不能無正當理由卻始終不給員工加薪了,著實令人欣喜,媒體也稱這項政策是在為員工加薪“撐腰”。但筆者看到如果老闆拒不執行,只“可能被處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卻感覺:區區罰款一萬真能撐起員工加薪的“腰”嗎?
  與給員工加薪需要投入的資金相比,最高一萬元的罰款算得了什麼呢?老闆們又不傻,兩筆帳算一算哪個褐藻糖膠更合算一目瞭然,在加薪和罰款之間,老闆們肯定更願意選擇罰款。那麼,這樣的處罰又有什麼意義,員工照樣難以加到薪,腰桿子依然是軟的,倒是政府部門多了一萬元的罰款。
  再細看這份《條例(草案)》,還找房子有些可以商榷的地方。比如要老闆給員工加薪,一次加多少算加薪,一年內員工工資增加幅度必須要達到多少?這些在《條例(草案)》里都沒有硬性規定,那麼,給每個員工加薪一塊錢算不算加薪?
  還有,《條例(草案)》對企業加薪還是定義為企業內部的“家務事”,在協商中企業可以按照經營狀況,既可以是加薪,也可以是降薪。那麼,如果企業無良,以生產經營困難、發生虧損為由對員工不但不加薪反而降薪,員工如何辨別,政府部門又有無甄別、監督的辦法?
  一項政策的出台,其過程著實不易,要經過反覆的論證、修改和審議。也正因為此,最後出台一項政策就希望這是一項有作用、用效力的政策,這才有意義,也不枉花費那麼多人力物力。倘若一項政策的出台,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像雞肋一樣,那實在是可有可無。
  河南省審議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草案)》,毋庸質疑是一項有積極意義的政策,為員工合理要求加薪提供了依據,但法規對老闆的約束力明顯偏軟。但願《條例(草案)》到最後頒佈時能有所加強,能約束得老闆不敢不給員工加薪,真正起到給員工加薪“撐腰”的作用。
  文/王勇強  (原標題:“罰款一萬”能撐起員工加薪的“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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