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首次向社會公開了其為十八屆三中全會提交的“383”改革方案總報告全文,勾勒出一幅詳盡的改革“路線圖”。報告建議,建立廉潔年金制度,公職人員未犯重大錯誤或未發現腐敗行為的,退休後方可領取(10月27日《溫州晚報》)。
  建立廉潔年金制度,有“以薪養廉”的味道,其初衷和目的當然是激勵國家公職人員廉潔自律,廉潔從政。但目的和初衷的正當,卻不代表“廉潔年金”就能經受得住法理和情理的檢驗,不代表在實踐中它就能達到預期的效果而不出現走樣變形。
  對於國家公職人員來說,廉潔從政,廉潔自律,這是最為基本的要求之一了,也可以說是“從業底線”,是基本的“職業操守”,即便沒有所謂的“廉潔年金”來激勵,也是國家公職人員所必須做到的。那麼,現在國家在付給了他們應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的同時,卻又額外拿出一筆錢來,要求他們看在這筆錢的“面子”上不要犯重大錯誤,不要腐敗,不但在情理上說不過去,在法律上似乎也找不到依據。
  反腐倡廉當然沒錯,為了反腐倡廉,我們已經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制度規定,黨紀、政紀、國法、條例、辦法,可以說是應有盡有,不管是誰因為在廉潔從政方面犯了錯誤,都能根據以上這些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對號入座,違紀的就按照黨紀、政紀處分,違法的按照法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那麼,一份完全建立在自覺自律基礎之上,沒有絲毫外在約束力和強制力的“廉潔年金”,難道其作用會比現有的黨紀國法更大?對這個問題,答案顯然無法令人樂觀。
  “廉潔年金”存在的另外一個值得關註的“漏洞”,就是可能不但起不到激勵廉潔的作用,反而成了權力自肥的一種手段,最終淪為國家公職人員的一種“專屬福利”,甚至在客觀上助長新的腐敗行為。在這方面,並非沒有“先例”可循。比如近年來,很多地方為了遏制公車腐敗,先後制定和推出了形式不同的“車改”舉措,基本思路是按照官員職務級別的不同,給予額度不同的現金補貼,以鼓勵公職人員在日常的工作和公務活動中減少公車的使用。
  可是結果呢?在權力自肥和缺乏監管的“雙重作用”下,很多領導幹部每月拿著高額車改補貼的同時,公車還是照用不誤,所謂“車補”最終成了政府公職人員工資之外的“外快”。如果“廉潔年金”沒有完備的制度設計和嚴格的監管舉措,極有可能陷入和“車補”一樣的境地。說到底,在黨紀國法已經基本完備,身邊也不斷有官員落馬,獲刑入獄甚至被判處死刑的警示下,仍舊不停地有官員前腐後繼,依靠所謂的“廉潔年金”,又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呢?□苑廣闊  (原標題:[來信/來論]要謹防“廉潔年金”淪為公務員的“專屬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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